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高家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璐、林东辉,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赵东东,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吴冰军,男,汉族,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新昌县。
原告浙江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东东、被告吴冰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请:1.被告赵东东偿还原告代偿款7962.39元,并自垫资之日起,按照代偿金额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标准赔偿原告损失直至全部清偿完毕(暂计至2017年2月23日为578.07元);2.被告吴冰军对被告赵东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璐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1月3日,被告赵东东因购买汽车向银行申请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原告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双方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因被告赵东东未���时向发卡银行偿还分期款,导致原告保证金或其他款项被扣划造成垫付的,被告赵东东应立即向原告返还该垫付款,逾期应支付垫付金额每日千分之四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
同日,被告吴冰军向原告出具了《反担保函》,为原告的上述担保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此后,被告赵东东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以下简称艮山支行)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由被告赵东东向银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48825元,分36期(一月为一期)偿还。
原告为该笔借款向艮山支行出具《共同偿债人承诺书》,自愿为被告赵东东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债责任。
艮山支行发放贷款后,被告赵东东未按期归还银行借款本息。
为此,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艮山支行代偿7962.39元。
至今,被告赵东东未返还原告上述垫付款,被告吴冰军亦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7962.39元,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