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邓承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鄂0116刑初376号
所属地区:武汉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6-16公开日期:2017-06-28
当事人:邓承刚
案由:危险驾驶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刑初37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承刚,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

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武汉市武昌区。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抓获,同年4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7)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承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承刚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邓承刚酒后驾驶鄂A×××××号五菱牌小型汽车,沿本区岱黄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府河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当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50㎎/100ml。

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邓承刚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1.09㎎/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承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身份和驾驶资格信息、查获及检测照片等���证;证人罗某的证言;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及抽血视频;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邓承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承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邓承刚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邓承刚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邓承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承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承刚没有认真悔罪,依法不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