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井元纸品制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1803执23号
所属地区:雅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6-14公开日期:2017-07-28
当事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井元纸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nan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23号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雅洲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井元纸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

法定代表人胡昭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井元纸品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井元纸品制造有限公司除被查封的资产正在等候处置,执行条件不成就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