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管德秀与被告湖南恒益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祁东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湘0426民初320号
所属地区:祁东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6-12公开日期:2017-12-15
当事人:管德秀,湖南恒益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320号原告:管德秀,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永洲(又名管永九、管永州,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联(一般授权),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恒益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刚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雅生(一般授权),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管德秀与被告湖南恒益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管德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单位应承担部分的养老保险金款项27,111.4元;2、判决被告退还办理养老保险的多收款项12,043.8元及利息;3、判决被告应承担原告的医疗保险金20,000元;4、判决被告应承担原告的失业保险金待遇损失额10,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5年12月份被招收为被告湖南恒益水泥有限公司的全民合同制工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被告一直未依法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事宜。

2014年初,被告安排原告等职工自筹50,000元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再后结账退补。

原告与丈夫管永洲即通过银行汇款100,000元至被告法定代表人邹刚民账户。

2016年3月,原告收到被告方转交的37,956元的社保基金收据,余款未予退还。

原告为此多次催促被告并上访政府部门,此后又向祁东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因其不予受理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管德秀虽于1997年10月份被招收为被告湖南恒益水泥有限公司的全民合同制工人,但因其于2007年9月开始无故离岗,于2012年7月8日被被告除名,在此后双方再未恢复过劳动关系,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2年7月8日终止;被告法定代表人邹刚民个人于2014年1月应原告请求帮助办理交纳社保费用,原告随即将款项汇入邹刚民的个人账户,系原告与邹刚民之间的个人行为,与本案被告湖南恒益水泥有限公司无关联,原告据此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