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雪,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欢欢,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初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思居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34647494。
法定代表人:何嘉鑫。
原告蒋素英诉被告重庆初升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蒋素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重庆初升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素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你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你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及时支付所欠2016年12月、2017年1、2月的工资共计4500元。
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部分诉讼请求,将本案的请求变更为: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及时支付所欠2016年12月、2017年1月的工资共计4500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6日,原告开始到被告处上班,从事装袋工作,工资实行计时制,月平均工资1500元,并由被告于每月10日支付原告上月的劳动报酬,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由于被告未及时发放2016年12月、2017年1月的工资,且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
被告重庆初升食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蒋素英围绕诉讼请求举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重庆初升食品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表》清单一份。
被告重庆初升食品有限公司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以上证据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以上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重庆初升食品有限公司系豆制品、蔬菜制品生产的法人企业。
原告蒋素英从2016年10月26日开始在被告处从事包装工作。
2017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等人出具《重庆初升食品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表》一份,上面载明:“姓名:蒋素英,工作岗位:内包,被欠工资时间段:2016年12月1日-2017年1月31日,被拖欠工资总额(元):2094等内容”。
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所欠的工资2094元。
2017年2月24日,原告向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该委员会以原告的年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原告不服,于2017年2月28日起诉来院,其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原告系被告处从事包装工作,被告向原告等人出具《重庆初升食品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表》一份,上面加盖了被告的公章,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2016年12月-2017年1月工资2094元未付属实。
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即原告履行相应的义务。
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