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书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水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黔0221刑初151号
所属地区:水城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6-15公开日期:2017-08-24
当事人:李书华
案由:交通肇事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1刑初15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书华,男,1972年8月15日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因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于2017年4月6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书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书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0日20时20分,被告人李书华驾驶贵B×××××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贵阳往水城方向行驶,行至314省道(水黄公路)117km处时,与对向车道内刘维义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维义及摩托车上乘坐的何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后刘维义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0年8月12日死亡。

经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书华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维义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书华主动报案,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来;被告人李书华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书华及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诊断证明书及死亡通知书,死亡注销证明,土葬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证人龙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被告人李书华的供述,鉴定文书,尸检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书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书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被告人李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