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郑汴路北农机市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周善庆。
张双海与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豫0191民初730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生效后,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权利人张双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对申请执行人张双海尚未实现的债权共103356.69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73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