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双海与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191执1750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6-29公开日期:2017-09-01
当事人:张双海,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nan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1750号申请执行人张双海,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郑汴路北农机市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周善庆。

张双海与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豫0191民初730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生效后,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权利人张双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对申请执行人张双海尚未实现的债权共103356.69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73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