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谢某某、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黔西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黔0522民初2428号
所属地区:黔西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6-16公开日期:2018-08-24
当事人:黄某某,谢某某,潘某甲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2民初2428号原告黄某某,女。

被告谢某某,女。

被告潘某甲,男。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谢某某、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祖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某、被告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某甲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2013年5月20日,两被告以其房屋抵押出具借条向我借款10万元。

两被告借款后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陆续偿还了4.6万元,余欠5.4万元从2015年9月至今不予清偿。

我多次催收无果,请求判决两被告偿还我的借款5.4万元。

原告黄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借条原件,用于证明:两被告借款金额为10万元。

被告谢某某辩称:原告主张借款、还款情况属实,我还了部分利息,具体记不清楚,也没有证据证实。

现没有偿还能力,不能一次性还清借款。

被告谢某某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身份证及以潘某乙为户主的户口本复印件,用于证明:潘某乙及谢某某的自然情况,潘某甲、潘某乙是同一个人,系谢某某爱人。

潘某甲是学名,潘某乙是小名,上户口时上成潘某乙,平时生活中实用的潘某甲。

被告潘某甲未作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被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两被告用房屋抵押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用现金支付两被告。

两被告借款后于2013年至2015年8月期间陆续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4.6万元,余欠5.4万元借款至今没有清偿。

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请求判决两被告偿还其余欠借款5.4万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谢某某、潘某甲出具借条向原告黄某某借款10万元,原告支付借款后,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的规定,可以认定原告借给被告谢某某的借款本金为10万元,诉讼期间双方均认可已偿还本金4.6万元,尚欠借款本金5.4万元,故原告主张由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4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被告潘某甲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