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任某,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