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檀成成,女,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赵连军与被告檀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赵连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