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雷立新、雷甲晨与杨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
法院: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2017)陕0502执27号 |
所属地区: |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 nan | ||
裁判日期: | 2017-06-20 | 公开日期: | 2017-07-03 |
当事人: | 雷立新,雷甲晨,杨林 | ||
案由: | nan |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27号申请执行人雷立新,男,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雷甲晨,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被执行人杨林,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雷立新、雷甲晨等与被执行人杨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杨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雷立新、雷甲晨依法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分别为30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分四次兑付5211元,并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雷立新、雷甲晨表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