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二刚,男,汉族,1983年生,住井陉县。
本院在执行王素忠与杨二刚为借款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协商意见一致,申请人也书面同意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1执685号执行一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