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龙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安溪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524刑初574号
所属地区:安溪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6-09公开日期:2017-10-19
当事人:王龙吉
案由:危险驾驶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刑初574号公诉机关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龙吉,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

因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由本院给予取保候审,现在家。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龙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玉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龙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龙吉于2017年1月11日5时许,饮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汽车,从安溪县凤城镇星洲酒店往安溪县凤城镇安星小区方向行驶,至安溪县凤城镇安星小区门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超标后被抽取血样。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龙吉于2017年1月11日6时32分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1.35mg/100ml。

被告人王龙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审理中,被告人王龙吉提供其住所地村委会的帮教证明,并向本院预缴罚金8,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龙吉于2017年2月21日带领在逃人员向公安机关投案,属有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龙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证人易某的证言,扣押清单,血样提取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立功证明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被告人王龙吉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龙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龙吉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龙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其已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王龙吉住所地村委会出具证明,愿意在被告人王龙吉宣告缓刑期间做帮教工作,具有较好的监管条件,又符合缓刑的规定,故对被告人王龙吉适用缓刑。

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被告人王龙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告人王龙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苏逸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淑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