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以(2014)扶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建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刑期自2014年2月27日至2025年3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于2014年12月5日送黄陵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以罪犯谢建锋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建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建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