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新田农商银行。
)住所地,湖南新田县龙泉镇滨河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惠珍,该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刘土贵,男。
申请人新田农商银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土贵在新田农商银行开设的账号为9110235***存款3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