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农商行与刘土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田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湘1128财保197号
所属地区:新田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7-06-05公开日期:2017-06-27
当事人: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土贵
案由:nan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8财保197号申请人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田农商银行。

)住所地,湖南新田县龙泉镇滨河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惠珍,该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刘土贵,男。

申请人新田农商银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土贵在新田农商银行开设的账号为9110235***存款3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