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邢台市顺和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领导小组工作组、刘孟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西执字第217-1号
所属地区:邢台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6-27公开日期:2017-12-20
当事人:邢台市顺和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领导小组工作组,刘孟彩,赵华军
案由:nan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17-1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顺和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领导小组工作组,住所地团结东大街58号。

被执行人刘孟彩,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赵华军,男,1965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231196508085310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邢台市顺和城市信社用停业整顿领导小组等申请执行刘孟彩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东民二初字第10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邢台市顺和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领导小组工作组于2008年11月26日向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15年3月4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

经查询,发现在被执行人赵华军名下有一处经济适用房,系被执行人赵华军2015年10月15日购买;被执行人刘孟彩名下有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

以上财产均已进行了查封。

但鉴于该案执行时间较长,查封的财产短时间内很难变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