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余某某,住姚安县。
被执行人杨某某,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朱某某申请执行余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325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余某某、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朱玉聪执行款20000元,并按年利率5.60%支付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借款20000元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放弃对利息部分的追偿,上述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