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鄂汉阳未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2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北省琴断口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朱广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琴断口监狱提出,罪犯朱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广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七次季度表扬,一次季度记功。
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琴断口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朱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