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万春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内05刑初72号
所属地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6-13公开日期:2018-07-12
当事人:周某,赵某2,赵某3,李万春
案由:nan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刑初7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系被害人赵某1之妻),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2(系被害人赵某1之父),194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3(系被害人赵某1之子),199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三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海要斯吐,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万春,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农民,捕前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18日被开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晓辉,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万春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赵某2、赵某3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宏涛、秋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赵某2、赵某3,被告人李万春及其辩护人李晓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万春系开鲁县村民,被害人赵某1开铲车,住李万春弟弟李某3家,二人互相认识。

2016年6月19日晚,李万春与赵某1在李某3家喝酒,后因李万春拉村工程水泥,赵某1向李万春索要钱款,李万春心生怨气,携带塑料绳子,将在李某3东屋熟睡的赵某1勒死,将尸体用铲车拉走掩埋在奈曼旗树林内。

2016年8月4日,经传唤,李万春向侦查人员供述其杀害赵某1的事实,在其指认下找到被掩埋的尸体和被藏匿的铲车。

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认定腐败尸体所属身源系赵某1,因尸体高度腐败,具体死因无法确定。

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尸体检验鉴定书等相关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李万春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由于被告人李万春的行为,使其遭受经济损失,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69640元。

被告人李万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构成特别自首,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激愤杀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请求判处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案发时开鲁县某村正在进行”十个全覆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其中部分工程由吕某承包。

被害人赵某1为外来务工人员,系吕某所雇佣的铲车工人,临时居住在吕某承租的某村李某3家住宅内,赵某1与常来上网的被告人李万春(李某3的哥哥)相识。

2016年6月19日晚,李万春与赵某1在李某3家喝酒聊天,在此过程中李万春提出想拉一些堆放在李某3家门口的”十个全覆盖”工程水泥,赵某1表示”不归我管,随便拉”,李万春便指使其子李某1开三轮车将20余袋水泥拉回自家。

随后,赵某1要求李万春到开鲁请客,李万春于是开自家的车拉赵某1来到开鲁,二人吃烧烤饮酒,酒后驾车回某村。

在返回的路上,赵某1又因偷拉水泥一事向李万春索要500元钱,李万春心生不满。

回家后李万春怨气难消,遂携带一塑料绳子来到赵某1住处,将熟睡的赵某1勒死。

确定赵某1死亡后,李万春将尸体及衣物、手机等物品放到停放在李某3家日常由赵某1驾驶的铲车斗里,后驾驶铲车到奈曼旗某苏木某村村南林地,将赵某1尸体及衣物、手机掩埋。

此后,李万春将铲车先后藏匿在奈曼旗曹某家、奈曼旗八仙筒镇、奈曼旗某村西水泥路北侧林地内。

6月20日吕某发现赵某1及铲车失踪后报警。

侦查机关在多次询问李万春后怀疑其知道赵某1行踪,2016年8月4日再次传唤李万春后,其供述了杀害赵某1的事实,在李万春指认下侦查机关找到了被掩埋的赵某1尸体和被藏匿的铲车。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有丧葬费28938元。

还查明,李万春案发前与其父亲、儿子一起生活,家庭财产有四轮车、三轮车、面包车以及十多亩口粮地。

认定上述事实,控方当庭列举如下证据: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自然情况。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

归案情况说明及侦破案件报告,证实2016年6月19日11时吕某报案称,开鲁县东来镇某村施工的赵某1及明宇牌铲车一起失踪。

民警到现场走访调查后发现李万春有嫌疑,根据调取李万春的手机基站,进一步发现李万春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6年8月4日民警再一次传唤李万春,经询问,李万春对杀害赵某1的事实供认不讳,后经过李万春的现场指认找到了赵某1的尸体和明宇牌铲车。

3、开鲁县公安局开公(刑)勘【2016】×××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开鲁县某镇某村李某3家。

李某3家院门朝东,房门朝南,进门为走廊,走廊东侧为东屋,西侧为西屋和洗澡间,北侧为厨房。

东屋内背部为火炕,火炕上有凌乱的被褥等物品,靠南墙有电脑桌一张和木板一张,电脑桌上有一台电视机,木板上有炕桌、电饭锅、啤酒瓶等物品,炕桌上有碗筷水杯等。

现场未发现异常。

开鲁县公安局开公(刑)勘【2016】×××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某村西水泥路北侧林地内,水泥路北侧有六排南北方向的树带,在第三排和第四排树带之间停放有一辆黄色铲车。

铲车头南尾北停放。

铲车前挡风玻璃呈破碎状,玻璃散落在地面上。

未发现其他异常。

开鲁县公安局开公(刑)勘【2016】×××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奈曼旗某苏木某村南,有一条小当海通向治安的柏油路,柏油路西侧有一条向西的土路,由土路向西走,北侧有一条土沟,抛尸现场位于土沟内。

土沟位于李新林地内,南北走向。

土沟南侧为土路,土沟内放有一根白色塑料水管。

在土沟最南端有土埋在水管上。

在挖土沟最南端过程中挖出充电器一部、充电线一根、正面黑背面白手机一部、全黑手机一部、金黄色充电宝一个、传奇电池一块、蓝色带格白上衣一件、灰色裤子一条、一具尸体、一根绳子,全部拍照固定后实物提取。

方位图及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误。

4、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万春到案后指认奈曼旗某苏木当海村管灌沟南段是埋赵某1尸体的现场;指认乌兰章古村树林是其藏匿铲车的现场;指认东来镇某村李某3住宅东屋就是杀害赵某1的现场。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万春辨认作案工具塑料绳子、被害人带格上衣、被害人灰色裤子及案发现场发现的被害人的两部手机。

6、开鲁县公安局(开)公(物)鉴(尸)字【2016】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认定腐败尸体所属身源系失踪人员赵某1。

因尸体高度腐败,依据现有检验所见死者具体死因无法确定。

7、通辽市公安局(通)公(司)鉴(DNA)字【2016】303号DNA检验鉴定书证实,腐败尸体肋软骨生物样品与赵某2符合生物学遗传关系。

8、证人吕某报案称,2016年4月20日左右,我在东来镇某村承包十个全覆盖工程中挡土墙的活,2016年5月25日左右开始干活。

赵某1是给我开铲车的工人。

2016年6月20日我的铲车和赵某1一起失踪了。

我打电话找人时李万春说6月19日晚上跟赵某1一起喝过酒。

9、证人赵某3报案称,我父亲赵某1在开鲁县打工期间失踪了。

我父亲右腿膝盖骨折了,不能回弯,走路时腿瘸,四颗上门牙都掉了。

10、证人李某1证实,李万春是我父亲,2016年6月的一天晚上七点多,我父亲和我说一会去李某3家门口拉几袋水泥。

我开着三轮电瓶车拉了19袋或20袋水泥,到家后卸在我家西侧敞篷了。

过了一两天我才看见我父亲。

11、证人李某2证实,我是李万春的父亲,我们在一起生活,我不知道李某1拉水泥,后来有一天发现西侧敞篷里有不少水泥。

李万春常进常出的,我都不知道他的行踪。

12、被告人李万春既往供述,我别名叫李大华,我是2016年6月份去我兄弟李某3家上网(李某3家有无线网)认识的赵某1。

2016年6月19日晚上18时我上山干活回来,走着去李某3家上网,正赶上赵某1在炒菜,赵某1说咱俩喝点,我就去商店买猪蹄、花生米、十瓶啤酒回来,我俩在李某3家东屋的地上坐着开始喝,每人先喝了一杯一两左右白酒,后来我俩又喝了四瓶啤酒。

喝完酒后赵某1在东屋炕上躺着,我准备回家,走时候我和赵某1说,我要拉几袋水泥,赵某1说不归他管,随便拉。

当时我们村十个全覆盖工程的水泥都放在李某3家门口北侧。

我去我们村刘某家借的电动三轮车,第一次装7袋水泥拉回家,第二次我又装了5袋水泥,这时赵某1从屋里出来说:”你得请我,去开鲁找娘们”。

我把水泥拉到家后给我儿子李某1说:”一会我拉赵某1走,你去继续拉水泥,多拉几袋”。

我拉着赵某1去开鲁没找着娘们,就去烧烤店一人喝了四五瓶啤酒,喝完回去的路上赵某1说:”你明天给我送来500元。

”我说凭啥,赵某1说:”水泥拉了这么多,你心里没个数吗?”说完赵某1回屋了,我开车回家了。

我到家后在西屋炕上躺着越想越生气,赵某1要挟我,我起身到仓房拿了个打草捆的绳子就奔李某3家走。

李某3家外屋门关着但没锁,东屋门开着呢,赵某1在炕上头朝南睡着呢,我犹豫半个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