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宝丰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421民初1392号
所属地区:宝丰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6-01公开日期:2017-07-26
当事人:李某1,李某2
案由:离婚纠纷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1392号原告李某1,女,1990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温绍,系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2,男,1989年06月0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审判员  杨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