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彦华、沈定珍与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0191执2013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7-06-26公开日期:2017-08-15
当事人:李彦华,沈定珍,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2013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华,男,汉族,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申请执行人沈定珍,女,汉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外东高攀村。

法定代表人樊增明。

申请执行人李彦华、沈定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88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的标的是取得涉争议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违约金56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金。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的房屋过户事宜本院已交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本院未在本辖区范围内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对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的执行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结本案对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对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