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鄂0591民初454号
所属地区:宜昌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6-01公开日期:2017-06-03
当事人: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海燕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1民初454号原告: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深圳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攀攀、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楚慧,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海燕,男,汉族,1964年6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李海燕已经支付了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