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闫建功与韩长征、白梨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案号:(2017)内0621民初1248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6-19公开日期:2017-09-26
当事人:nan
案由:nan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1民初1248号原告闫建功,公民身份号码×××,男,1955年3月24出生,汉族,人,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韩长征,公民身份号码×××,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人,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白梨女,公民身份号码×××,女,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人,职业住址同上,系韩长征之妻。

委托代理人韩长征,男,系白梨女丈夫。

原告闫建功诉被告韩长征、白梨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海燕独任审理。

原告闫建功和被告韩长征及白梨女的委托代理人韩长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建功诉称,2013年9月18日,被告韩长征、白梨女因经营门市部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闫建功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立下借据一支。

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无钱为由本利未还。

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8000元(从2013年9月18日至2017年6月18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利共计38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从2017年6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倍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韩长征、白梨女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和借款本利都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被告韩长征、白梨女向原告闫建功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立下借据一支。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无钱为由拖付至今。

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8000元(从2013年9月18日至2017年6月18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利共计3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闫建功和被告韩长征的陈述及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一支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韩长征、白梨女向原告闫建功借款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故原告闫建功要求被告韩长征、白梨女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8000元(从2013年9月18日至2017年6月18日按月利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