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董某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陕0115刑初184号
所属地区:西安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6-28公开日期:2017-08-20
当事人:王某,董某某
案由:故意伤害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刑初18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临潼公路收费站职工。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2017年2月14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2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董某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永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被告人董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陕A3B9**面包车,沿108国道行驶至西安市临潼收费站,因缴费问题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董某某将面包车停放在3号通道,致使该通道不能正常工作,收费站工作人员罗某某、王某等人与董某某理论时发生口角,董某某与王某发生撕扯,被其它工作人员劝阻后,董某某发动车辆准备离开,为避免工作人员被撞,王某拉董某某胳膊,工作人员王某甲、陈某也阻止董某某离开,董某某驾车强行离开时将王某、王某甲、陈某拖倒在地,致王某、王某甲、陈某不同程度受伤。

经西安市临潼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右肘后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某甲损伤不足轻微伤,陈某损伤不足轻微伤。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归案情况说明、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诉称,被告人董某某致其受伤,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董某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14115.7元。

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接受审判。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表示愿意赔偿,但无力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陕A3B9**面包车,沿108国道行驶至西安市临潼收费站,因缴费问题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董某某将面包车停放在3号通道,致使该通道不能正常工作,收费站工作人员罗某某、王某等人与董某某理论时发生口角,董某某与王某发生撕扯,被其它工作人员劝阻后,董某某发动车辆准备离开,为避免工作人员被撞,王某拉董某某胳膊,工作人员王某甲、陈某也阻止董某某离开,董某某驾车强行离开时将王某、王某甲、陈某拖倒在地,致王某、王某甲、陈某不同程度受伤。

经西安市临潼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右肘后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某甲损伤不足轻微伤,陈某损伤不足轻微伤。

又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受伤后在核工业四一七医院急诊科治疗4天,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两次住院治疗28天,经诊断为:右上肢皮肤坏死伴皮下血肿,右臂丛神经牵拉伤,右上臂瘢痕增生。

花费医疗费158640.3元,交通费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董某某供述证,2016年6月24日20时许,我驾驶一辆长安面包从西安108国道往临潼走,途径斜口收费站我驶入一个收费通道,前边几个车都未交费,我车驶过了收费通道,但未通过通道栏杆,收费站一个工作人员让我缴费,我就和他说了几句,前边的车都没交钱,让他们把我后面全部车的通行费收了我才交。

罗某某上前给我解释,特殊车辆不缴费,我就交了5元钱通行费,我开车驶过通道栏杆,车自动熄火在通道上。

因交了5元钱我心里想不下去,就将车停在通道上不走。

收费站一个男子催我赶快走,我正和那个男的说话,过来一个女的也是收费站的工作人员过来拿着伞骂我,我下车和那个女的骂起来。

开始那个和我说话的男的说我不挪车他们就报警。

拿伞的那女的听见我骂人,扑着要和我撕扯,那女的把她拿的伞向我扔过来,我把她的伞把缴断了,我车上坐的人把我拉走。

之后我上车把车发动着往前开,车前侧一个收费站小伙站着要挡我车。

我点了一脚刹车,小伙闪开,我开车加油往前走。

同时车左侧驾驶窗外一个女的把手伸进车里,我头脑发热加油离开,后边发生啥事我不知道,我一直没管,只知道警察到我家找过,才听说有个女娃被我车挂倒受伤住院,我就一直躲着,2017年2月14日我在长安地铁口被警察抓住才到案。

我驾驶的车上坐的是建房民工,副驾驶坐的是我亲戚刘某某,我不认识收费站工作人员,对方年龄大约30岁左右。

我对因我开车离开将收费站三人挂倒造成损伤的伤情鉴定无异议。

2、被害人王某陈述证,2016年6月24日晚上8点半左右我从办公楼上厕所回到收费亭,我看见一辆灰色面包车在3车道过了杆那停着,司机跟一个女乘客下车跟我同事吵,他们说他前面后面车都不收费就收他的费,他要看把后面的车费都收了才走,我们的班长罗某某跟那人解释,没收费的车都是按规定不收费的车,那一男一女不听还继续吵,我过去给那司机说你不要再堵收费通道,不然我们就报警了,那司机说他不怕,那司机就骂我,还过来要打我,被我同事挡住了,后来司机就上车把车发动了,我们同事马某当时在车前站着,我跟另外一个同事陈某怕车把马某撞了,就过去拉住司机的胳膊,司机没有理,直接加油就走,马某看车动了就躲开,结果把我和陈某拖到了,我当时重重的摔在地上,右臂当时就没感觉了,我同事赶紧把我、陈某送到医院。

当时受伤的有我、陈某、王某甲,我们是被那辆车拖倒受伤的。

我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2016年6月24日晚上8点半左右,我和陈某还有别的同事在收费站3号通道(通往临潼方向)道沿上巡查,一辆银色长安微型面包车从西边过来开进3号通道,想冲杆不缴费,被通道栏杆挡住。

车上司机说前边过去的车不缴费,我们把后边的全部车辆通行费收了他才交。

我们当班的罗某某等人上前解释,按规定免费车才不缴费,司机下车和我们交涉不缴费,副驾驶坐的一个女的下车也帮腔和我们交谈起来。

过了3、4分钟,工作做通,司机交了5元钱通行费,他们上了车,3号栏杆抬起,那车刚通过栏杆就停在通道上。

司机下车,气愤地给我们收费员说,他看着我们把他车后边所有车辆费收了他才走。

我们站上巡查人员罗某某、王某等人上前劝说,让车挪开通道。

有啥不懂可以解释,并告知他车故意在通道停留时间长的话,我们就报警。

那个司机说他不害怕,并出口骂人。

接着副驾驶位上的妇女下车和王某发生口角,王某用伞指着司机,司机把伞夺过去用伞摔打王某,王某躲开没打住,那个妇女也上手撕抓王某头部。

我和罗某某等人把妇女拉住,他们后侧后车门下来一个60多岁的男子,过来也和这一男一女对王某殴打。

我们拉住60多岁的男子,并劝说他们上车离开。

司机和老年男子上了车,那妇女在司机驾驶位上取工具,被班长王某甲劝说拉上车。

之后司机就发动车往前开,在车前方的马某没来得及躲开就被撞伤,马某用手推着车前挡风玻璃把车往后推,班长王某甲在那车右前方用手抓住车身阻止车停下,我和王某、陈某在那车左侧驾驶窗旁拉着车窗让车停下,不要撞人。

司机不听,还猛踩油门,车往前行了5、6米。

王某和陈某被刮倒在地上,我胳膊被挂了一下,但我站住了没被挂倒。

车前的马某、王某甲躲开了没受伤。

车向临潼方向逃逸了,之后我们受伤的人都到了医院。

我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被害人陈某陈述基本同上。

并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3、证人罗某某证言证,2016年6月24日晚上8点半左右,我在收费站1号通道(通往临潼方向)道沿上巡查,3号通道临潼方向开进一辆银色长安微型面包车,想冲杆不缴费,被通道栏杆挡住,我就过去看情况。

车上司机说前边过去的车不缴费,我们把后边的全部车辆通行费收了他才交。

我们上前解释,按规定免费车才不缴费,司机下车和我们交涉不缴费。

后来司机交了5元通行费,他们上了车,3号栏杆抬起,那车刚通过栏杆就停在通道上。

司机下车给收费员说他看着我们把他车后边所有车辆费收了他才走。

我、王某等人上前劝说,让车挪开通道。

有啥不懂可以解释,并告知他车故意在通道停留时间长的话,我们就报警。

那个司机说不害怕,并出口骂人。

接着副驾驶位上的妇女下车和王某发生口角,王某用伞指着司机,司机把伞夺过去摔打王某,王某躲开没打住,那个妇女用手撕抓王某头部。

我和陈某等人把妇女拉住,并劝说他们上车离开。

司机等上车,司机发动车往前开,车前方的马某没来得及躲开就被撞伤,马某推着车前挡风玻璃把车往后推,班长王某甲在车右前方抓住车身阻止车停下,王某甲、王某和陈某在车左侧驾驶窗旁拉着车窗让车停下,不要撞人。

司机不听猛踩油门,往前行了5、6米。

王某和陈某被刮倒在地上,微型车向临潼方向跑了,之后我们就报警了。

当时受伤的有陈某、王某甲、王某。

证人马某伟证言证,2016年6月24日晚上8点半左右,我在收费站2号通道值班,听见3号道有人争吵就过去看,一辆银色长安微型面包车从西边过来开进3号通道过了杆子在那停着,我们站上的陈某、王某在那车侧面把着侧门,王某让我过去把车挡住。

我就过去扶着车给司机说你先等一下,警察来了处理。

司机不听直接加油把车开跑了,陈某和王某在左侧扶着,车一开直接被刮倒了。

4、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证,2016年6月24日20时许,公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