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金芳与陈曙光、郭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811民初1908号
所属地区:焦作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6-20公开日期:2018-07-18
当事人:李金芳,陈曙光,郭宁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908号原告:李金芳,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陈曙光,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郭宁,女,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李金芳与被告陈曙光、郭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金芳提供的被告陈曙光、郭宁的信息不足以确定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金芳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