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曙光,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郭宁,女,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李金芳与被告陈曙光、郭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金芳提供的被告陈曙光、郭宁的信息不足以确定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金芳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