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华箭,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2014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华箭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渝0117刑初249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杨华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二、责令被告人杨华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周某的经济损失1509元。
原审被告人杨华箭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华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华箭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