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邯郸市三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文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冀04民特90号
所属地区:河北省邯郸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7-06-12公开日期:2017-12-13
当事人:邯郸市三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文军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特90号申请人:邯郸市三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和平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赵贵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文军,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山区。

申请人邯郸市三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胞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文军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三胞公司申请撤销事项:依法撤销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邯劳人仲案[2016]402-3号仲裁裁决。

事实和理由:1、王文军申请劳动仲裁时已过时效。

根据法律规定王文军应于合同终止日2010年12月31日起1年内申请仲裁,现已过时效应予以撤销。

2、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王文军与邯郸市宝龙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010年12月31日已经期满终止,王文军与三胞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也不存在《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3、三胞公司已履行法律和社会责任。

2007年三胞公司收购原啤酒厂时,已履行了《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王文军已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身份转换金),2008年1月宝龙公司成立,三胞公司仅是宝龙公司的投资人。

2010年12月31日王文军与宝龙公司合同到期终止后,宝龙公司与王文军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宝龙公司没有拖欠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承担部分及滞纳金。

三胞公司依法转让宝龙公司是王文军与宝龙公司劳动合同终止二年之后,2013年初,因宝龙啤酒公司经营严重亏损,三胞公司将宝龙公司依法转让,转让时妥善安置了与宝龙公司存续劳动关系的全部员工。

三胞公司作为宝龙公司的投资人,没有义务支付王文军与宝龙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待岗生活费。

王文军称,三胞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三胞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王文军申请劳动仲裁事项为,1、依法裁决邯郸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管职责,督促邯郸市三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原宣化钟楼集团邯郸啤酒有限公司改制方案”;2、依法裁决王文军与邯郸市三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3、依法裁决邯郸市三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王文军待岗生活费90720元(2013年3月至2016年12月暂定)以及拖欠工资6000元;4、依法裁决邯郸市三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王文军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120000元及滞纳金;5、依法确认邯郸市宝龙啤酒有限公司与王文军签订劳动合同无效。

2017年3月11日,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邯劳人仲案[2016]402-3号裁决:三胞公司给付王文军待岗生活费1420元×80%×12月=13632元(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