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龙、宋伟帅、李永合、张永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冀0802民初2580号
所属地区:承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6-29公开日期:2017-07-21
当事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龙,宋伟帅,李永合,张永珍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580号原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YA0218214M。

法定代表人:夏志厂,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马市街运输公司家属楼3单元602室。

被告:李龙,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王营子29号。

被告:宋伟帅,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东沟村200号。

被告:李永合,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庄头营村2号。

被告:张永珍,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偏桥子镇小贵口村3组31号。

原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龙、宋伟帅、李永合、张永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永珍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永珍的送达地址。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