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夏志厂,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马市街运输公司家属楼3单元602室。
被告:李龙,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王营子29号。
被告:宋伟帅,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东沟村200号。
被告:李永合,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庄头营村2号。
被告:张永珍,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偏桥子镇小贵口村3组31号。
原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龙、宋伟帅、李永合、张永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永珍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永珍的送达地址。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