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训季,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博之,男,198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练道龙与被告李博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练道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练道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