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练道龙与被告李博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0111民初4463之2号
所属地区: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6-14公开日期:2017-06-19
当事人:练道龙,李博之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463之2号原告:练道龙,男,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代理人:李训季,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博之,男,198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练道龙与被告李博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练道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练道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