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西都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2月17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现有考核积分2974.5分,2017年1月18日兑现表扬奖励四次,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