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颜约刚与张小龙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荣昌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渝0153执恢113号
所属地区:荣昌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6-26公开日期:2018-07-20
当事人:颜约刚,张小龙
案由:nan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颜约刚,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8198110244414,住重庆市荣昌区向阳路182号14幢2单元1-5。

被执行人:张小龙,男,1979年2月15日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身份证号码620123197902154111,住甘肃省榆中县和平镇高营村大池泉社113号。

本院在执行颜约刚与张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张小龙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以及其所在村民小组长的证词证明,被执行人张小龙外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其纳入临控及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