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小龙,男,1979年2月15日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身份证号码620123197902154111,住甘肃省榆中县和平镇高营村大池泉社113号。
本院在执行颜约刚与张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张小龙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以及其所在村民小组长的证词证明,被执行人张小龙外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其纳入临控及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