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开封宏力商砼有限公司与开封天宸能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2执监152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开封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6-28公开日期:2017-10-25
当事人:开封宏力商砼有限公司,开封天宸能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nan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152号申请人开封宏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黄龙产区集聚区。

被执行人开封天宸能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开封宏力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开封天宸能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开封天宸能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系祥符区重点企业,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本院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祥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所判决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