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健琳,男,1964年6月17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启仁,男,1951年3月23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琼芬,女,系何启仁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永兰,女,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生云,男,系高永兰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芮红艳因与被上诉人周健琳、何启仁、高永兰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4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芮红艳上诉请求:撤销宾川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4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不公,上诉人的房屋不能拆除,二楼都是靠墙体承重支撑,拆除了墙体房屋会逐渐倒塌;二、三被上诉人也占用了公共面积,要拆除大家一起拆除。
1997年芮红艳早于周健琳、高永兰一两年建房,是按照规划建房。
后来周健琳、何启仁家建房违规占用���共面积一米通道阻碍了排水,导致积水流入芮红艳家,多年积水浸泡致房屋成危房,不得不拆除重建。
按照1997年买地时的规划,周健琳出路走宏发街,何启仁出路走房前从南至北三米道,与一审法院评判的芮红艳、高永兰家中间三米东西通道没有关系。
上述通道规划给芮红艳、高永兰作为出路,高永兰建房时不按规划占了三米道中的一部分,芮红艳阻止时,高永兰表示各家1.5米,各盖各的,互不干涉。
芮红艳建房时征得高永兰同意在三米道上占用1米宽、18.5米长建了三层房屋。
芮红艳靠借款建成现在的房屋且没有给三被上诉人造成影响,如果要拆除就应当一视同仁地将何启仁、周健琳、高永兰占用通道、修建的建筑一并拆除。
周健琳、何启仁、高永兰辩称:一、争议通道是城南办事处规划、土地局及规划局审批的,不是答辩人��要从这里通行;二、答辩人购买了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在建设时经过住建局及城市规划局勘测审批通过,房屋建好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属于违法建筑;三、芮红艳侵占的三米通道是共用面积,如不拆除违法侵占部分,被上诉人将向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周健琳、何启仁、高永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拆除浇筑在公共通道上的水泥建筑及沙石和排水管,恢复原告通行道路原状,保持道路畅通;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6年,何启仁户、周健琳户、高永兰户、芮红艳户分别有偿、合法取得祥云县原祥城镇城南办事处位于南邻直通火车站二十五米街(现为宏发路)、西邻老八里路(现为鼓楼南街)的城南小学处相邻的宗地使用权,其中,沿老八里路东侧由南至北依序为周健琳户、高永兰户、芮红艳户,周健琳户、高永兰户、芮红艳户东侧为何启仁户及何启仁之子户。
划定出让宗地使用权时,对土地进行了通道和滴水规划,各宗地间滴水均为一米,在高永兰户、芮红艳户南北相邻间规划有一东西走向宽三米的通道。
1997年,何启仁户、周健琳户、高永兰户、芮红艳户分别在各自取得使用权的宗地上建盖房屋。
高永兰户和芮红艳户建房时均留出规划的三米地面通道面积,形成了高永兰户与芮红艳户南北相邻房屋中间地面宽为三米东西走向通道;高永兰户在该通道东端、本户的东北角修建了大门,芮红艳户在本户东侧与何启仁户相邻处修建大门接入该三米宽通道;何启仁户建房时,在与该三米通道相对的本户后墙处修建了小后门并入该通道;周健琳户建房时,在本户东北侧修建大门沿高永兰户、何启仁之子户房屋间的通道并入高永兰户与芮红艳户南北相邻房屋中间东西走向三米通道。
高永兰户所建房屋自二层起,就紧邻该三米通道向北出檐外挑建设本户房屋,即二层以上房屋占用该三米通道部分上空,房屋建成后,高永兰户在本户所建大门处的三米通道上修筑了大门踏步台阶,为此,芮红艳户认为高永兰户的该建房影响本户采光,双方曾产生纠纷。
何启仁户、周健琳户建房时,芮红艳户曾提出何启仁户、周健琳户建房占用了房屋排水而产生纠纷。
何启仁户、周健琳户、高永兰户、芮红艳户各自房屋建成后,均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后因排水受阻,芮红艳户在本户大门外的本户与何启仁户间靠何启仁户后墙处修建了门墩和简易大门。
2016年7月,芮红艳户拆除原建房屋及大门新建钢屋架房屋,在相邻三米通道北侧的原基础上修建了钢柱并建房。
在建房中,芮红艳户在邻本户原南侧基础往南的三米通道上南移约1.5米处浇筑了东西一线的混凝土墙体基础并在该基础内与本户原墙基间埋设了高于通道路面接本户房屋东侧落水的排水管道及在高永兰户大门东侧与本户在通道上浇筑的混凝土墙体基础间修筑了混凝土埂致纠纷产生。
2016年10月17日,原告何启仁、周健琳、高永兰向祥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10月17日,祥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2923民初1094号民事裁定:责令被告芮红艳立即停止在争议通道范围内所有的施工行为。
于当日送达芮红艳,并告知芮红艳如继续施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后,芮红艳继续在争议通道内自己浇筑的东西一线混凝土墙体基础上修筑砖墙。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方在提起诉讼时主要以相邻关系纠纷中的相邻通行纠纷提起了诉讼,在受理后的庭审中,三原告又以相邻关系纠纷中的相邻滴水纠纷问题增加诉讼请求,被告答辩中提出周健琳、何启仁违规建房侵占公共面积和阻碍排水,高永兰建房时占用公摊面积影响其采光等抗辩主张,尽管与本案存在相近的法律关系,但本案系相邻通行纠纷,同时,各方主张的权利中的权利、义务主体均存在不同一,故本院均不纳入本案的审理评判范围,对此,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本案主要争议通道,系1996年祥云县原祥城镇城南办事处划定出让宗地使用权时已规划的东西走向三米宽通道,该通道在1997年,原告何启仁户、周健琳户、高永兰户及被告芮红艳户各自房屋建成后即形成一直使用,且在2016年7月被告芮红艳拆除房屋前一直为原告何启仁户、周健琳户、高永兰户及被告芮红艳户共同使用的通道。
2016年7月,被告芮红艳新建房屋时在邻本户原南侧基础往三米通道上南移约1.5米处浇筑了东西一线的混凝土墙体基础并在该基础内与���户原墙基间埋设了高于通道路面接本户房屋东侧落水的排水管道及在高永兰户大门东侧修筑了混凝土埂等建筑物、构筑物已占用了该争议通道,客观上已对三原告户的通行造成了妨碍,现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芮红艳立即拆除浇筑在公共通道上的水泥建筑及沙石和排水管,恢复通行道路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同时,被告芮红艳在祥云县人民法院发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