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葛冈银,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原告葛尊旺与被告葛冈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葛尊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尊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尊旺负担。
审判员 谷训山二〇一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