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夏体宗、贵州省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黔行终422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06-20公开日期:2017-08-11
当事人:夏体宗,贵州省人民政府
案由:nan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行终42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夏体宗,男,194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住所地贵阳市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省长。

委托代理人高璐,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458121。

委托代理人罗宗瀚,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干部。

夏体宗因诉贵州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履行资源行政管理行政裁决法定职责案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行初7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夏体宗一审诉称,2016年6月6日,其因承包地转为建设用地所涉土地安置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的问题,通过邮局向省政府邮寄提交了《裁决申请书》。

经查询,省政府已于2016年6月7日收到该申请。

按照法律规定,省政府应在收到《裁决申请书》后两个月内对裁决申请事项作出裁决。

夏体宗认为省政府不作为的行为是违法的。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省政府对夏体宗提出的裁决申请不进行裁决的行为违法;2、判决省政府对夏体宗提出裁决申请的事项进行裁决;3、由原告(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用。

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之规定,只有针对国家征收土地的情形,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不成的,才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本案夏体宗作为证据提交的黔国土资信告字[2015]125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申请信息公开涉及的贵阳市阳关饲养场土地,位于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属国有土地,不涉及土地征收审批。

如项目建设占用贵阳市阳关饲养场国有土地的,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且夏体宗在裁决申请书中亦自述“……申请人都是20世纪80年代、九十年代在政府的号召下来到被申请人阳关饲养场承包耕种土地的,……至于被申请人和有关的公务员认为申请人承包的是国有土地,不是集体土地,不能按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来给申请人支付土地安置补偿费,那是完全错误的。

违反了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贵州省、贵阳市相关文件的规定。

因为根据该规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故本案不涉及土地征收,只是国有农用地的转用,夏体宗的裁决申请不符合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应当由省政府裁决的情形。

夏体宗不具有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缺乏事实根据,省政府亦不是适格的行政主体。

夏体宗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之规定,其起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之规定,裁定驳回夏体宗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夏体宗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夏体宗上诉称:1、上诉人承包阳关饲养场国有土地30多年,现承包地转为建设用地,但政府未对上诉人进行土地安置补偿和房屋安置,上诉人有权向省政府申请裁决。

2、省政府收到上诉人裁决申请,无论上诉人的申请正确与否,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