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亚飞,局长。
被执行人李某某。
2017年6月1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李某某不履行界国土监[2017]64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处罚决定第三项罚款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界国土监[2017]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