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静,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朱绍勇。
被执行人:四川宏诚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婷婷,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长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实公司)与四川宏诚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诚公司)、四川百巨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巨亿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川0121执8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登记在宏诚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金园街388号的房屋共计106套。
在执行中,案外人张秀丽以被查封的房屋中有94套系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该94套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张秀丽异议称,2013年6月26日至2013年8月15日期间,案外人与宏诚公司分别签订了9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宏诚公司开发的95套房屋,向宏诚公司付清全部购房款4385万元(其中含有另外的购房款,另案处理),并将该95套房屋备案在案外人名下,并占有使用。
因宏诚公司的原因导致案外人未取得该95套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致使法院将该其中94套房屋查封。
案外人请求法院中止对该94套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申请执行人长实公司辩称,案外人提交的证据是真实的,对证据的效力问题请法院严格审查,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中止执行并解除查封,不符合条件的请法院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宏诚公司辩称,案外人所提的异议属实,证据真实合法,对其异议没有意见,请法院支持案外人的主张,中止涉案房屋的执行,解除查封,没有异议。
案外人张秀丽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转款委托书、转款凭证、(2016)川0121执814号执行裁定书、(2014)成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材料。
拟证明:①与被执行人宏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②购买的涉案房屋其购房款已给付完备,并备案在案外人张秀丽名下;③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
申请执行人长实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执行人宏诚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以上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6月26日至2013年8月15日期间,案外人与宏诚公司分别签订了9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宏诚公司开发的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金园街XXX号【XX栋X层(368附19、562附52、368附20、562附51、562附48、562附XX、562附XX、368附29、370、566、376、562附46、562附47、564、372)号;XX栋X层(1、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5、26、27、28、29、34、35、36、39、40、41、42、43、44、45、46、47、48、XX、XX、51、52、53、54、55、56、58)号;XX栋X层(4、5、6、9、11、12、13、14、15、21、22、23、28、29、34、35、36、39、40、41、42、43、44、45、46、47、51、54、55、56、57)号】共95套商业用房,2013年6月26日至2013年8月6日分5次通过哈尔滨银行向宏诚公司转购房款4385万元(其中含有另外的购房款,另案处理),已付清全部购房款。
2013年6月26日至2013年8月15日期间分别将该95套房屋备案在案外人张秀丽名下,合同签约备案号为:(XX343、XX344、XX346、XX347、XX348、XX3XX、XX3XX、XX351、XX352、XX353、XX354、XX355、XX356、XX357、XX532、XX531、XX067、XX069、XX072、XX074、XX076、XX063、XX077、XX533、XX075、XX073、XX071、XX070、XX068、XX223、XX538、XX224、XX225、XX540、XX226、XX227、XX066、XX536、XX064、XX228、XX065、XX862、XX861、XX872、XX870、XX868、XX866、XX864、XX229、XX230、XX231、XX232、XX233、XX235、XX236、XX238、XX239、XX240、XX539、XX241、XX242、XX243、XX244、XX234、XX251、XX537、XX534、XX4XX、XX237、XX255、XX4XX、XX451、XX452、XX453、XX454、XX455、XX456、XX457、XX458、XX459、XX460、XX252、XX2XX、XX2XX、XX248、XX247、XX246、XX245、XX253、XX254、XX461、XX462、XX463、XX464、XX465)。
因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导致张秀丽至今尚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另查明,1.本院在执行长实公司与宏诚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川0121执8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登记在宏诚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金园街XXX号唯一号为:XX0033、XX0034、XX0036、XX0055、XX0056、XX0011、XX0013、XX0022、XX00XX、XX0048、XX00XX、XX00XX、XX0052、XX0053、XX0054、XX0157、XX0158、、XX0159、XX0160、XX0161、XX0162、XX0163、XX0165、XX0166、XX0167、XX0169、XX0170、XX0171、XX0172、XX0174、XX0175、XX0176、XX0177、XX0178、XX0179、XX0184、XX0185、XX0186、XX0189、XX0190、XX0191、XX0192、XX0193、XX0194、XX0195、XX0196、XX0197、XX0198、XX0199、XX0200、XX0201、XX0202、XX0203、XX0204、XX0205、XX0206、XX0207、XX0208、XX0210、XX0211、XX0212、XX0213、XX0214、XX0309、XX0310、XX0311、XX0312、XX0313、XX0314、XX0321、XX0322、XX0323、XX0328、XX0329、XX0335、XX0336、XX0337、XX0340、XX0341、XX0342、XX0343、XX0344、XX0345、XX0346、XX03XX、XX0348、XX03XX、XX0352、XX0354、XX0357、XX0358、XX0359、XX0360、XX0362、XX0366、XX0367、XX0368、XX0369、XX0370、XX0371、XX0372、XX0373、XX0374、XX0375、XX0376、XX0377房屋共计106套。
其中包括案外人购买的位于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金园街XXX号【XX栋X层(368附19、562附52、368附20、562附51、562附48、562附XX、562附XX、368附29、370、566、376、562附46、562附XX、564、372)号;XX栋X层(1、3、4、5、6、7、8、9、10、11、12、13、14、15、17、18、19、20、21、22、23、25、26、27、28、29、34、35、36、39、40、41、42、43、44、45、46、XX、48、XX、XX、51、52、53、54、55、56、58)号;14栋3层(4、5、6、11、12、13、14、15、21、22、23、28、29、34、35、36、39、40、41、42、43、44、45、46、XX、51、54、55、56、57)号】房屋,房屋唯一号为(XX0033、XX0034、XX0036、XX0055、XX0056、XX0011、XX0013、XX0022、XX00XX、XX0048、XX00XX、XX00XX、XX0052、XX0053、XX0054、XX0157、XX0158、、XX0159、XX0160、XX0161、XX0162、XX0163、XX0165、XX0166、XX0167、XX0169、XX0170、XX0171、XX0172、XX0174、XX0175、XX0176、XX0177、XX0178、XX0179、XX0184、XX0185、XX0186、XX0189、XX0190、XX0191、XX0192、XX0193、XX0194、XX0195、XX0196、XX0197、XX0198、XX0199、XX0200、XX0201、XX0202、XX0203、XX0204、XX0205、XX0206、XX0207、XX0208、XX0210、XX0211、XX0212、XX0213、XX0214、XX0310、XX0311、XX0312、XX0313、XX0314、XX0321、XX0322、XX0323、XX0328、XX0329、XX0335、XX0336、XX0337、XX0340、XX0341、XX0342、XX0343、XX0344、XX0345、XX0346、XX03XX、XX0348、XX03XX、XX0352、XX0354、XX0357、XX0358、XX0359、XX0360、XX0362)】共计93套商业用房。
在审查中,案外人以位于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金园街XXX号XX栋X楼XX号,唯一号为(XX0164)房屋未被查封为由,撤回了对该套房屋的异议。
2.案外人张秀丽与被执行人宏诚公司、赵素鸿、四川百巨亿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4月2日成都市中院作出(2014)成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第二项确定:各方继续履行2013年7月11日、2013年7月15日签订的购房合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实公司与被执行人宏诚公司发生纠纷之前,案外人张秀丽已与宏诚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价款,并涉案房屋交付案外人张秀丽占有、使用,且将房屋备案在案外人张秀丽名下,虽然至今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张秀丽对此没有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