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时彬,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绪红,女,1976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樱前街13291号。
上诉人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1民初134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被上诉人段绪红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无法体现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本案另一被上诉人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只是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2013年3月10日的《钢材购销协议书》、《建材购销协议书》中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甲方所在地潍坊青州市人民法院申诉,”该管辖约定不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