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重庆鼎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渝0106财保332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7-06-09公开日期:2017-08-30
当事人:重庆鼎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332号申请人重庆鼎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176-7-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585966XG。

法定代表人陈以林,重庆鼎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绿谷大道238号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68354024D。

法定代表人姜尔毅,职务不详。

申请人重庆鼎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浙江卓普智能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重庆鼎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