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王海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01民终7582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06-14公开日期:2017-09-28
当事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王海明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75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明,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涌涛,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海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