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瑞林、刘淑玲、庞冉冉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砀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皖1321执421号
所属地区:砀山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7-12-20公开日期:2020-08-14
当事人:王瑞林;刘淑玲;庞冉冉
案由:继承纠纷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321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申请执行人:刘淑玲,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执行人:庞冉冉,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本院在执行***、刘淑玲诉庞冉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