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淑玲,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执行人:庞冉冉,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本院在执行***、刘淑玲诉庞冉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