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炽卫、孙丽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琼9027民初1594号
所属地区:乐东黎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7-12-16公开日期:2018-12-06
当事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炽卫;孙丽端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9027民初1594号原告: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乐安路**。

法定代表人:张理平,该社理事长。

被告:林炽卫,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东黎族自治县。

被告:孙丽端,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东黎族自治县。

原告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炽卫、孙丽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新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 琼书 记 员 刘婷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