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孙某某与张某甲、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204民初1013号
所属地区:开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2-19公开日期:2018-04-09
当事人:孙某某,张某甲,唐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4民初1013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43岁。

被告:张某甲,男,回族,31岁。

被告:唐某某,男,汉族,43岁。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甲、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被告唐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2月,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借给被告546万元,有汇款凭证为证。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546万元整及利息(自2017年5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甲、被告唐某某未到庭答辩,视为自动放弃答辩权利。

经审理查明,借款人张某乙于2017年3月2日出具借条,借条中载明,张某乙借原告孙某某现金陆佰万元整,期限三个月,利息按月支付,到期后归还本金陆佰万元整,下方有张某乙签字。

后张某乙于2017年3月6日对该借条作出补充说明,要求原告将此陆佰万元转入其弟张某甲(本案被告)的中原银行(尾号5609)账户上,下方有张某乙签字并捺印。

原告客户回单及被告张某甲的银行流水显示,原告于2017年3月2日按借款人张某乙的要求,将546万元打入其弟(被告张某甲)中原银行(尾号5609)账户,庭审中原告称余下的54万是冲抵了以前的借款。

另查明,借款人张某乙已于2017年5月26日死亡。

被告张某甲系借款人张某乙弟弟,被告唐某某系借款人张某乙之夫,上述债务发生在借款人张某乙与被告唐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转账凭证、明细对账单、当事人身份证明等为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借款人张某乙向原告孙某某借款546万元,有原告出具的借条与转账凭证为证,本院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

虽然借款人张某乙已经死亡,但原告孙某某与张某乙的借贷关系发生在被告唐某某与借款人张某乙的婚姻存续期间,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唐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借款人张某乙只是要求原告将该笔借款打入其弟(被告张某甲)账户,原告与被告张某甲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张某甲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由于借条中对利息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约定期限内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但借条约定还款到期后,被告仍未支付,应自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即2017年6月3日起支付利息,因双方未对利息作出明确约定,故本院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据实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