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卢春发与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581执2692号之三
所属地区:林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2-07公开日期:2018-03-30
当事人:卢春发,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nan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26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卢春发,男,汉族,1974年2月25日生,住林州市任村镇盘阳村。

被执行人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爱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执2692号之三裁定书,于2017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