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爱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执2692号之三裁定书,于2017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