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彭超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0703民初3904号
所属地区:绵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2-25公开日期:2018-02-05
当事人:彭超,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3904号原告:彭超,男,1961年2月9日出生,汉族,绵阳市涪城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炜,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雄,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黄陵县城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彭超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彭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