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2008)电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业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系累犯。
罪犯洪业俊于2010年5月21日入第二师乌鲁克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监狱因罪犯洪业俊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并对该案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3日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且末监狱三监区开庭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二师分院指派检察员高德祥、石洪刚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监狱民警王新贤、王龙阁出庭报请减刑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罪犯减刑五个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二师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洪业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平均成绩:政治82.7分,文化83分,技术78.7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洪业俊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7年6月20日,获月改造积极分子18次,思想奖分7分,劳动奖分118.5分,累计奖分125.5分,一年半平均出勤100%,工效112%,连续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表扬1次。
原判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