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杭州菱易电子有限公司、德清达然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德清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521执210号
所属地区:德清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2-16公开日期:2018-05-18
当事人:杭州菱易电子有限公司,德清达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nan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2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菱易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柏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杰,浙江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清达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黄忠。

申请执行人杭州菱易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清达然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23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11991.5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到位标的20000元。

查询了被执行人德清达然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银行存款较少,其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其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

且双方已达成和解。

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91991.55元未受偿,本院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