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人王健。
委托代理人:李佳佳,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顺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夏履桥镇,组织机构代码:60966133-5。
法定代表人徐仁良。
被执行人浙江新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410028-2。
法定代表人徐仁良。
被执行人浙江南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越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2009438-3。
法定代表人徐顺兴。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顺鸿纺织有限公司、浙江新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南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2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顺鸿纺织有限公司、浙江新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南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人民币32255779.14元,承担申请执行费99655.78元。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顺鸿纺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