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人童亚飞,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建德市前山加油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李家镇李家村前山排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郑永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郑永红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执行人夏满花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执行人张成吉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2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案件的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