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1民辖终1862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杭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12-20公开日期:2018-05-22
当事人: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陈水春,长兴金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1471902753,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年丰路1388号金融服务中心16-17层。

法定代表人陈加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水春,男,汉族,1967年1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被告:长兴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56699936X3,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夹浦镇环沉村。

法定代表人金国洪。

上诉人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水春,原审被告长兴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126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单纯的接收给付货币之诉,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长兴县,被告住所地也在浙江省长兴县,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原审法院确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正确。

原审法院根据买卖合同性质及陈水春的诉讼请求,认为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债权出让方上海